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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》修订印发

发布日期:2022-01-20 02:44:00  浏览次数:1631

近日,经省政府同意,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印发《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》。《办法》进一步拓展资金使用地域、增加资金支出范围、优化资金拨付流程、减少资金拨付环节、改变会计核算主体、夯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,降低资金检查频率、减轻基层负担,对规范交易资金收支管理、促进旧村复垦实施将起到积极作用。

《办法》明确——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(以下简称指标交易资金)是指城镇非保障性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的,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使用挂钩指标时,从城市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出让挂钩指标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的资金。

指标交易资金应重点用于复垦项目所在村或乡(镇)统筹建设复垦项目所在村受益的基础设施、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支出。

《办法》规定——设区市本级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使用本辖区外挂钩指标的(即外购指标),在挂钩指标交易成功后,应根据交易合同将指标交易资金足额缴入出让挂钩指标的县(市、区)国库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,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。因出让挂钩指标而收到的各类资金应全额纳入指标交易资金管理,不得以山海协作援助资金、指标管理费等名目拆分挂钩指标交易资金。

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使用本辖区内自行产生的挂钩指标的(即自产指标),在挂钩指标对接成功后,县(市、区)财政部门应通过预算安排指标交易资金。

外购或自产挂钩指标所需的资金,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,不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、耕地开垦费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指标交易资金中列支。

《办法》强调——各级财政、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指标交易资金管理。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定期对县(市、区)指标交易资金的收支情况开展专项抽查。县(市、区)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乡(镇)人民政府复垦项目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。截留、挤占、挪用指标交易资金或造成指标交易资金损失的,依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规定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【福建自然资源公众号 厅财务处 王键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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